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3 08:48) 点击:190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一、禁止结婚的情形 1、禁止重婚。 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是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若存在胁迫问题,也被婚姻法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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