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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2 16:00)    点击:381

  原告XXX在太原居住、生活消费以及接受教育,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山西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从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XXX出生医学证明、幼儿园及小学就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其父母的太原暂住证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予以证实原告从2004年10月至今持续性的在太原居住、生活消费以及接受教育。具体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其XXX年10月在太原万柏林XXX 医院出生,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在太原市XXX幼儿园就学,2011年9月至今在太原市XXX就学,XXX从出生2004年到2010年在太原市万柏林区XXX卫生所进行预防接种,并在太原市投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告XXX的父母于10年前来太原打工,在太原有合法的居住证明,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并于2010年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成立太原市万柏林区XXX。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所以原告XXX在太原居住、生活消费以及接受教育,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山西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后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当事人进行了伤残赔偿,极大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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